內政部在103年轉陳行政院核定,同意台北市與新北市試辦「警勤加給勤務繁重加成支給」,原本即非固定待遇,並訂於103年底前檢討試辦結果,雙北亦於103年11月間提出績效檢討報告,經內政部檢討試辦情形,認為衍生多項問題。實質公平且合理方式if (typeof(ONEAD) !== "undefined"){ONEAD.cmd = ONEAD.cmd || [];ONEAD.cmd.push(function(){ONEAD_slot('div-inread-ad', 'inread');});} 勤業務單純之新北瑞芳、金山分局與繁重之三重、新莊分局員警,同領一樣的繁重加給;支援該二市治安工作之保警總隊員警不可領取加給;財政不佳縣市要求中央補助試辦經費等等。因此,內政部決定停止試辦;同時,將建議行政院於公務人員待遇調增時,併案研議提高警勤加給支給數額之外,也建議各地方政府寬列警察機關超勤加班費預算,以激勵士氣。「警勤加給」依勤務繁重程度分為三級,內政部建議行政院研究進行全面調整。此外,「超勤加班費」則是依員警加班執勤時間申請,若勤務繁重地區同仁超時加班,能給予核實申請,不限制時數或數額,讓真正執勤辛勞的同仁能獲得適當薪酬,未嘗不是實質公平且合理之方式。吾人深知警察勤業務龐雜、勤休不正常、勞逸不均與加給不合理等問題,都需要整體規畫改進。惟有關本次試辦「警勤加給勤務繁重加成支給」一事,筆者誠懇希望關心警察權益的各界人士,在針對警察各種制度發言時,能以宏觀、中立的立場,就警察政策評估、勤業務繁重同工同酬是否實質平等、整體警察勤業務規畫運作及經費籌措編列支出等面向,提出可供興革之建議,讓警察團隊更進步,如此,方為警察之福,亦為民眾之福。(作者為中央警察大學教務長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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